法律分析
當事人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通過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對他人的思想施加脅迫,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壹方或第三方實施了脅迫。脅迫可以是損害被脅迫人或其親友人身權益的威脅,如威脅損害被脅迫人的榮譽;也可以是威脅損害被脅迫人或其親友的財產權益。如果房子不租給被脅迫人,被脅迫人就把房子燒了。脅迫的主體既包括合同壹方,也包括合同壹方以外的第三人。被脅迫者基於對脅迫的恐懼而簽訂了合同。被脅迫者有權撤銷。脅迫是對被脅迫者意誌自由的侵犯,其效果不應被法律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