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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可以去看守所嗎?

梅毒可以去看守所。

根據法律規定,患有急性傳染病的人不得進入看守所。血液裏有梅毒,不是急性傳染病,看守所會收留。

拒絕因病收監的條件、程序和規範:

1.最高司法機關要聯合出臺規定,對看守所不能收押的疾病範圍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對羈押中可能發生的危及生命的疾病、精神疾病、傳染病患者作出具體規定;

2.故意吞食釘子等異物逃避羈押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自殘的,只要沒有生命危險,壹般應當收押。《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殘的,不得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後果自負。這壹規定雖然是針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也應適用於在押前吞食異物的犯罪嫌疑人。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些犯罪嫌疑人多為累犯、慣犯,多次被判刑或勞教,作案經驗多,反偵查能力強,往往主要依靠盜竊等財產犯罪所得,對社會現實危害很大;

3、對於非緊急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該羈押的應當羈押。對於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采取藥物治療、加強護理、定期體檢等方法,防止意外發生。對慢性傳染病患者(如乙肝患者),應采取隔離留觀、餐具及生活用品隔離等措施,防止發生傳染事故。《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壹條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傳染病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但不要求辦案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措施;

4.應當明確犯罪嫌疑人疾病診斷的程序,可以指定專門醫院,明確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擬變更羈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疾病診斷,看守所和檢察監督人員應當共同在場。司法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也是壹種司法權利,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是刑事強制措施之壹。但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並不適合羈押,涉及急性傳染病或者隨時危及生命等嚴重疾病,顯然不適合羈押。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患有急性傳染病的人不會被收押到看守所。血液裏有梅毒,不是急性傳染病,看守所會收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是,罪行極其嚴重且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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