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前,應當對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了解雙方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批評教育雙方,宣傳法律。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內容,達成調解協議、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未達成協議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4.詢問雙方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看法。
5、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公安機關調解的範圍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
2.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傷等輕微刑事案件。
3、雇兇傷害他人,結夥鬥毆,尋釁滋事,多次實施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又尋釁滋事,而其他派出所認為調解不適合調解的。
綜上,人民警察調解糾紛是在糾紛雙方同意解決的基礎上進行的,人民警察會公平、公正、合法地調解雙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