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及其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2.有履行義務的人有履行能力,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規定的“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規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和其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第五條拒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案件,壹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