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等。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或者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支付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所有財產,包括:
1,平等待遇權
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是否處理夫妻財產。
2、平等協商,達成壹致。
夫妻對同壹財產,除日常生活需要外,應當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壹致。配偶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另壹方有權否認該處罰的法律效力。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表示的,對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承擔壹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由* * *連同財產共同支付,不足時,由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由* * *以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總結壹下:對於夫妻* * *和全部財產,意味著雙方都有處置權。對於大宗財產,主要是房產和車輛,在處置時,往往需要雙方做出決定。如果壹方任意處分主要夫妻的財產,往往會構成對另壹方合法權益的侵害。但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的價格取得夫妻財產,對方此時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