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偵查犯罪的實際需要。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國家保護,不受非法侵犯。根據憲法精神,《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或者單位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郵政法》還明確規定,用戶兌換的匯款和儲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或者扣留。《刑事訴訟法》規定,兼顧認定和懲治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利益、防止犯罪分子轉移犯罪證據和贓款贓物、防止這些資金再次用於犯罪的需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因此,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是司法機關偵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擊犯罪特別是經濟領域犯罪,減少和挽回公私財產損失的有效手段。偵查機關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限於屬於犯罪嫌疑人本人且與犯罪有關的範圍,這些存款、匯款或者用於犯罪,或者用於犯罪的違法所得;偵查機關不得查詢、凍結不屬於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與犯罪無關的存款、匯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