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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規則2021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202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證人證言有以下三個特點:

1,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提供的證明。換句話說,證人必須了解案情,只有了解案情的人才能作證,了解案情的人不壹定是親眼所見;

2.證人證言只包括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誌的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3.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作為自然人,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按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訴訟證據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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