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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設立和運作規定

第壹條為更好地服務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自由貿易港建設,依法設立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海南經發局),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海南經濟發展局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發起設立,以公共服務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列入行政事業單位序列,不從事法定職責以外的事務,經授權代表政府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經貿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機構。第三條海南經濟發展局的登記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是海南省商務廳。第四條海南經濟發展局應制定章程,構建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運行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壹)承辦投資促進和國際商務服務。承辦投資促進代理、咨詢、宣傳推介、國際企業服務、國內外展覽及投資咨詢服務等經貿活動。

(二)協助海南有關機構在世界各地設立海外中心、商務代表處和辦事處。

(三)為相關機構提供海南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政策研究、決策咨詢和可行性建議。

(四)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開展其他業務。第五條海南經濟發展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董事會由發起人委派的董事組成,主要履行出資人和管理層的職責,決定職位、人員、薪酬、長期發展目標和任務等重大事項。第六條海南經濟發展局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按照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多種用人方式的市場化用人機制,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七條海南經濟發展局運行經費主要由資本金註入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收入構成。海南經濟發展局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審計和監督機制,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第八條海南經濟發展局的盈余用於增加出資和拓展事業發展,不得分配。第九條海南經濟發展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年度報告等。依法管理,並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第十條海南經發局應當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且不謀取私利的單位和個人,免除相關責任。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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