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辦投資促進和國際商務服務。承辦投資促進代理、咨詢、宣傳推介、國際企業服務、國內外展覽及投資咨詢服務等經貿活動。
(二)協助海南有關機構在世界各地設立海外中心、商務代表處和辦事處。
(三)為相關機構提供海南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政策研究、決策咨詢和可行性建議。
(四)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開展其他業務。第五條海南經濟發展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董事會由發起人委派的董事組成,主要履行出資人和管理層的職責,決定職位、人員、薪酬、長期發展目標和任務等重大事項。第六條海南經濟發展局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按照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多種用人方式的市場化用人機制,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七條海南經濟發展局運行經費主要由資本金註入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收入構成。海南經濟發展局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審計和監督機制,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第八條海南經濟發展局的盈余用於增加出資和拓展事業發展,不得分配。第九條海南經濟發展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年度報告等。依法管理,並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第十條海南經發局應當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且不謀取私利的單位和個人,免除相關責任。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