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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規制失靈的幾點思考

由於不同的因素導致不同類型的監管失靈,在尋求減少監管失靈的主要途徑上也存在壹系列的差異。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從監管設計的角度來看,引入多種治理工具是緩解被監管企業激勵扭曲的根本途徑。由於自然壟斷公用事業領域不存在單壹均衡,而是存在更多的多層次均衡、市場競爭和非市場契約(如招投標、價格管制、多元化長期合同)等治理方式,各種治理工具可以激勵和約束不同類型的被管制人的行為。其根本優勢在於有利於受控企業展示信息。例如,在傳統控制下,控制者與被控制企業之間只有壹種類型的契約(如資本回報率控制)。在引入市場競爭的條件下,許多國家放棄了傳統的管制方法,采用了最高限價的管制方法。其實這兩種控制方式各有利弊。

理論表明,各種激勵契約都有壹個價格。高強度激勵契約,高租金但高效生產;低強度激勵契約,零租金但缺乏生產效率。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代表社會福利的監管者不可能完全剝奪生產者的租金,這就體現了“信息租金”。由於信息不對稱程度的普遍存在,被監管企業很難通過合同完全提取租金。因此,契約的設計需要考慮如何顯示不同制度環境下受控企業的成本相關信息,這也是多樣化契約存在的主要原因。為不同類型的企業設計了不同的合同激勵。低成本企業可以選擇激勵強度高的契約類型,高成本企業選擇激勵強度低的契約類型,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下具有不同的作用。企業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類型的合同,實際上是顯示了自身的激勵信息。早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就已經廣泛討論了“調節控制器”的想法。因為監管體現的效率更深刻地表現在監管的決策和執行上,監管的政治層面對監管的失敗承擔更多的責任。由於代議制下集體決策的有限理性和固有缺陷,導致政治目標與社會福利目標不壹致,政府(國會)無法有效收集、處理和分配信息。利益集團壹方面在政治決策過程中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另壹方面利用其獨特的優勢對監管決策施加影響。因此,調控的實際目標並不代表公眾的利益取向,而是利益集團之間談判的結果。在政府軟弱的情況下,利益集團會影響監管合同的激勵結構。在位企業和大集團的利益集團可能會與監管者勾結,阻止新企業進入,壹起* * *榨取消費者剩余。

事實上,決策過程與交易成本和不完全信息密切相關。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下,規制的政治過程被視為壹組復雜的代理關系,每個鏈條都涉及多層委托和多層代理。政治官員是選民的代理人,監管機構是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門政治官員的代理人。在法律框架下,形成相關形式的內部責任授權。壹般來說,這種制度結構主要是壹種平衡公民政治偏好和政策制定者及其代理人之間關系的制度安排。在每壹個層面上,代理人是否滿足委托人的利益取決於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利益壹致性、委托人監督代理人履行職責的成本以及委托人激勵代理人行動的強制性權力。事實上,多層次、龐大的官僚體系使得控制者在實現控制目標時面臨巨大的激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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