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管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不違反這些條件,持股協議就是有效的: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在合同已簽訂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防範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
1,股權質押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文件,使股權擔保成為可能。因此,實際投資者應充分利用這壹有利條件來防範風險。具體來說,在辦理股票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票質押擔保,代實際出資人辦理所持股份的質押擔保。這樣就保證了代理股東不能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出售股權。再者,即使是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遺產分割,實際出資人也可以以權利人的身份質押,獲得優先權;
2.簽訂入股協議,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由於代理股東是名義股東,如果他侵害了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實際出資人就很難阻止他。因此,在設立代理股東時,最好代股東簽訂明確的協議,明確約定代理股東對實際出資人造成損害的違約責任。如果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會震懾代理股東的行為,增加其違約成本,使其違約得不償失;
3.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代理股東是名義股東,只能以他的名義行使股東權利。因此,為了控制公司,實際出資人必須就如何行使股東權利達成壹致,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而代理股東必須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這樣的協議可以有效保證實際投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4.排除代理股東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股東對其名下的股權行使財產所有權。在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的情況下,其持有的股權不屬於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或* * *與財產分割。這保證了實際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
5.應當將持股協議告知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利害關系人。為防止代理股東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行使股東權利,代理股東協議應當通知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其他股東書面同意。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理股東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理股東私自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明知而惡意轉讓為由,宣布轉讓無效,取回股權;
6.代理股東的權利在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中受到適當限制。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有代理持股的,應當在設立協議中明確,並在章程中對代理持股權利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
7.實際投資者應增強證據意識,註意保存和收集持股證據。為了防患於未然,實際出資人壹方面要簽訂全面詳細的持股協議並及時公證,另壹方面要註意收集保存證明持股關系的證據,如持股協議、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理股東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代理股權的保全和執行,可以及時提起訴訟或者執行異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