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壹條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授予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負責執行。
4.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執行。復雜、疑難或者被執行人不在本院管轄範圍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行長批準。
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或者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的理由。
7.執行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視聽設備和警用裝備,保證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公務時,執行人員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並按要求著裝。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
正式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頒發。
9.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