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責任形式是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侵占了“他人”的“住宅”。壹方面,將他人住所誤認為自己的住所或者自己有權進入的住所,不構成本罪。另壹方面,“住所”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犯了刑法意義上的“住所”,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犯了他人進行日常生活的場所即可。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往往與其他犯罪相結合。比如非法闖入他人住宅後,實施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非法闖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達到另壹個犯罪目的,也可以說是實施其他犯罪的必要步驟。因此,我們只應按照行為人旨在實施的主罪定罪量刑,而不應按照數罪並罰。通常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寧,但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凡入室盜竊或入室盜竊的,只認定為搶劫、盜竊,不實行數罪並罰。任何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後非法搜查,都將被處以重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