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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贈與的規定

法律法規對贈與的規定是:

1.根據《民法》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贈與需要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接受贈與。

2.該法第658條規定: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轉移財產權前撤銷贈與。動產交付,不動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公證的贈與和不可撤銷的具有公益和道德性質的贈與。在這種贈與中,贈與人不履行義務的,受贈人可以請求履行。同時,在這種不可撤銷的贈與中,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該法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帶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即贈與人在贈與時,可以要求受贈人履行壹定的行為後再接受,而這種義務必須符合公序良俗。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當然,除公證和公益贈與外,普通贈與在滿足壹定條件時也可以撤銷,具體如法律第663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捐贈人或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那麽,在贈與關系中,如果贈與人的經濟條件突然發生變化,該怎麽辦?

4.根據該法第666條:

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從上面可以看出,法律法規關於贈與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664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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