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面權和知情權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檢察官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場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師。會見時,律師應持有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
2、見面時間的權利
律師要求會見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律師提出會見兩個以上貪汙賄賂等* * *同壹犯罪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4.取消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受委托的律師認為羈押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偵查部門應當書面答復受委托的律師。
5、有權查閱案卷。
律師要求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後應當安排;不能當天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在3日內確定日期並及時通知律師。
6、申請收集和收集證據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7、提出意見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律師對案件提出的意見,並記錄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
8.投訴權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人民檢察院的辦案部門和人員有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投訴。
(2)義務
1.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
2.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