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
1.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給來華的黨、政、軍高級官員,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的主要領導人,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使者;
2.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給我國副縣級以上公務員、我國駐外外交機構、領事機關、聯合國組織及其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普通護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機關以及外國駐香港、澳門使領館、辦事處簽發給因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遊、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中國公民。
綜上所述,在國外,我是向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的。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由本人向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八條
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使者持外交護照。在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雇員及其隨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公務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公民出國執行公務,其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外交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第九條
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簽發日期、有效期、護照簽發機關。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範圍、方式、有效期和具體類別,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護照簽發機關申請護照變更和批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