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壹種社會等級制度,是在原始社會向奴隸國家過渡的過程中形成的。它將居民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赫魯曉夫、毗濕奴和首陀羅。各種姓氏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低種姓必須服從高種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宣稱種姓劃分是由神(婆羅門)的意誌決定的。梵天是由梵天之口創造的,所以他生來是最高貴的,陀羅生在梵天腳下,也是最低賤的。
(2)明確規定了各種姓氏的地位、職業、權利和義務。婆羅門掌管神權,地位最高。義務和職業是教授經典和主持宗教儀式。赫魯曉夫手握軍政大權,身居文武之職。吠陀由農民、工匠和商人組成,主要從事社會生產和經濟活動。首陀羅是最低等的勞動者,包括奴隸,無權參加宗教活動。種姓地位是世襲的,永遠不會改變。
(3)在所有權上,梵天是“萬物之主”,有權擁有壹切,有權沒收首陀羅的所有物。而首陀羅,由於出身低微,無權擁有財產。
(4)在債法中,對高種姓的債權給予特殊保護。例如,在貸款合同中,向高種姓收取的法定利息低於低種姓。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不同種姓債務人的懲罰是不同的。如果屬於同壹個種姓,或者地位低於債權人,就可以視為債奴。高於債權人的,只能逐年償還。
(5)在婚姻方面,嚴格實行種姓內婚制,禁止低種姓男子娶高種姓女子為妻。上層種姓是壹夫多妻制,而下層種姓是壹夫壹妻制。
(6)高種姓的繼承人在繼承方面享有特權。
(7)在家庭中,家長制和丈夫的特權得以維持。等級制度貫穿於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表現為宗法制度和丈夫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特權地位。
(8)罪與罰是公開的、不平等的,種姓制度是靠嚴刑峻法來維持的。根據印度古代法律,高種姓犯罪壹般只處以罰金,低種姓犯罪則受到各種形式的酷刑,即同罪不同罰。
(9)在宗教和日常生活中,體現了對高種姓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