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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不能轉讓,但可以繼承。

壹、民法典人格權能否繼承?

在民法典中,人格權是不能繼承的。

人格權是與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不能自行轉讓、放棄或繼承。

《民法典》第990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991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992條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

第二,壹般人格權的功能

作為壹項基本的個人權利,壹般人格權具有以下功能:

1,解釋函數

壹般人格權因其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成為對所有具體人格權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權利,決定了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性質、具體內容和界限。正因為如此,壹般人格權具有對具體人格權的解釋功能。在解釋具體人格權時,應以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原則和特征為標準,違背壹般人格權基本原則的具體人格權解釋應當無效。壹般人格權除了具有理論解釋功能外,還具有司法適用中的解釋功能。在司法解釋中,具體人格權的立法如何適用,也應當依據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原則進行解釋,具體人格權的法律適用不得違反壹般人格權基本原則的要求。

2.創建函數

壹般人格權是壹種“來源權”,或者說是權利的來源。其實不是所有權利的來源,而是具體人格權的來源,從中可以衍生出各種具體人格權。人格權是壹個不斷發展的概念。縱觀人格權的發展歷史,它是壹種由弱到強、由少到多、逐漸壯大的權利組合。特別是在現代民事立法中,創設了大量的具體人格權,使具體人格權的數量達到十幾種,這是其他基本權利無法比擬的。所有這些權利都是根據壹般人格權的起源而創設的。在成文法國家,壹般人格權的創造功能更加明顯。成文法國家規定任何權利都必須依照法律明文規定,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權利。這種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新生的具體人格權難以確認和保護。

3.補充功能

壹般人格權也是壹種彈性權利,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它既可以概括現有的具體人格權,也可以創設新的人格權。也可以在其他未被具體人格權確認和保護的人格利益中發揮其補充作用,將這些具體人格利益概括在壹般人格利益中,由壹般人格權予以保護。當這些非具體人格權概括的人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按照壹般人格權的侵害認定為侵權行為,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以救濟其人身利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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