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或者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前遺漏的罪的,撤銷緩刑,原判刑期收監執行。
對緩刑對象有什麽要求?
壹般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壹般來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犯罪較輕,法益受侵害的程度也較輕。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壹般犯罪較重,無論是法益侵害還是人身危險性都較大。因此,緩刑只能適用於因犯罪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而被判處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罪犯被判處緩刑後,不需要到監獄執行刑罰。罪犯被人民法院判處緩刑後,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宣告緩刑的罪犯的緩刑考驗和法律後果,社區矯正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進行。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
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