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賠償法是否規定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是否征稅?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不征稅。賠償不征稅原則是指受害人從賠償義務機關取得的賠償,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納稅。賠償不征稅,壹方面是因為國家賠償是基於違法行使行政行為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是對受害人的補償。如果要求受害人將部分賠償金以稅收的形式返還國庫,就背離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和目的;另壹方面,國家賠償是壹種不足賠償,只能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物質損失,不能賠償精神損失和間接物質損失。因此,其數額不能完全賠償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如果在此基礎上征稅,國家的賠償責任將大大削弱,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將進壹步受損。
二、國家賠償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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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1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不征稅。”這壹規定表明,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是不收費的;對獲得的補償不征稅。國家賠償是基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負責賠償,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作為賠償人出現。處理賠償人的賠償請求時,不得利用職權為賠償人的賠償請求收取手續費、傭金等任何費用。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壹種補償。獲得賠償是受害人的權利,而不是受害人的收入。國家支付的數額往往達不到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利益,具有撫慰性,不同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普通收入或其他收入。因此,國家對賠償請求不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對受害人獲得的賠償征稅,否則就違背了國家的性質和國家機關的設立宗旨。
可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無需納稅。因為如果申請國家賠償成功,就意味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侵害,國家賠償可以彌補當事人的經濟損失。但再多的賠償也無法彌補,因為這種侵權行為給當事人帶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