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2016
各省、直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綜合考慮我省物價上漲水平等因素,決定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首先,調整對象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2015、12、31之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的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包括2015 1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傷。
第二,調整標準
(壹)本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護理依賴、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額:
1.傷殘津貼
壹級傷殘:190元
二級傷殘:180元
傷殘三級:170元
傷殘四級:160元
傷殘五級:150元
傷殘6級:140元
2.生活護理費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
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100元。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8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110元(孤寡老人130元)
其他親屬:90元(老人或孤兒110元)。
(二)10月1996 10之前(不含10月1996 10)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項
(1)本次待遇水平調整從2016 1開始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基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六級,用人單位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調整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含安置退休人員)並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於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1-4級老工傷職工待遇的文件意見》(於人社工商201512號),1-4級老工傷職工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償的,不執行本傷殘津貼通知。
(四)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按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五)根據本通知規定,各地應於2016 12年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給有關人員。
(六)符合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傷待遇標準按本規定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 165438+10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