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在舊法基礎上,增加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二、關於工傷認定:
舊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新《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工傷認定範圍,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不是僅限於機動車事故。
三、關於工傷認定程序:
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職工所在單位。”新《工傷保險條例》增加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進壹步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四是提高了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關於因工傷致殘的職工,舊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18個月工資;五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4個月;七級傷殘是我12個月工資,八級傷殘是我10個月工資,九級傷殘是我8個月工資,十級傷殘是我6個月工資;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6個月;七級傷殘是我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是我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是我工資9個月,十級傷殘是我工資7個月;5.提高了壹次性工亡賠償金:舊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壹次性工亡賠償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