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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到期後不申請續期,是否仍然有效?

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到期後未申請續期的,該查封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被查封的財產到期後不申請續期的,壹般會在到期時被查封,這樣當事人的第壹次查封就沒了,第二輪後被查封的就成了第壹次查封。但如果當事人有抵押物,抵押物仍有優先受償權,仍有保障。查封的主要財產到期後,只要案件沒有辦結,就可以申請繼續查封。暫緩執行沒有時間限制。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當事人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並抄送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後兩年,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或扣押;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六)法律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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