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