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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後拒不執行怎麽辦?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通知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甚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和《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甚至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

如何進行民事訴訟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將近年來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與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將糾紛解決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目的是在立案時盡早介入並進行調解。

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並根據案件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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