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物權法將被廢止。《民法典》對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民法典》第1082條也有相應的規定。《民法典》對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民法典》(2021.1生效)第344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界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別設立。第三百四十六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則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利用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或者出讓方式設立。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百四十八條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土地界線、面積等。;(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四)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六)轉讓費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權屬證書。第三百五十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百五十壹條建設用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出讓金等費用。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有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交換、出資或者贈與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三百五十六條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壹並處置。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的,其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當壹並處置。根據我國國家民法典對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使用方式的不同分為三種權力分配。在實際辦理相關使用權的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的土地證。唯壹的區別就是用地的文件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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