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測繪管理:
(壹)概念
壹次性測繪,是指未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科學、技術、文化、體育活動需要進行的壹次性測繪活動。
(二)壹次性測繪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表;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和相關資信證明;測繪活動的範圍、路線、精度和形式的說明;測繪活動中使用的測繪儀器、軟件和設備清單及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測繪成果不能滿足項目需要的說明。
(3)應用
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活動,需要進行壹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活動,需要進行壹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分別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
(四)審批程序
1)初審: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活動需要進行壹次性測繪活動的,在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應當及時通知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通知後的規定時間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2)審查: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收到初審意見後,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進行聯審,收到聯審意見後作出審查決定;
3)審批:壹次性測繪獲得批準的,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批準文件送達申請人,並抄送測繪活動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允許壹次性測繪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