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商周以來,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系的行為準則主要依靠和諧的規定。只有少數奴隸主和貴族按照不公開、不成文的規則作出決定,“臨刑不預設法律”是中國奴隸社會的普遍現象。中國奴隸制時代雖然有書面的刑書,但沒有西方梭倫式的改革,法律公開化。新興的地主階級為了維護已經取得的經濟政治權益,必然要求改革法制,打破奴隸主貴族對法律的壟斷。
春秋中期以後,壹些諸侯國在新興地主階級的支持和推動下,紛紛頒布成文法。其中,最突出的是的“祝星”、鄧的“祝星”和金國的“祝星鼎”活動。
(1)鑄造出版物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把鄭的法條鑄在金屬鼎上,向社會公布。史稱“鑄刑之書”,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公布成文法。子產是春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也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改革家。從公元前534年開始,子產在鄭國執政21年。春秋時期,鄭是壹個小國。面對當時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子產為了在各國列強中生存和發展,進行了壹系列重大改革,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刑書》。《懲罰書》是子產推行新政經驗的總結,也是鞏固新政成果、繼續推行新政的有力武器。
(2)竹刑
鄭制作《刑書》30多年後,鄧根據當時鄭社會經濟政治的急劇變化,起草了新的刑法,並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鄧是鄭的醫生,也是春秋時期著名的思想家。曾在鄭國私塾教授法律知識,經常幫助他人打官司。鄧的《竹刑》起初是壹部私人作品,但在當時影響很大。鄧被殺後,他的竹刑仍在鄭中廣為流傳,並逐漸被統治者所接受,成為官方法律。
(3)鑄鼎以示懲罰
公元前513年,晉國,繼鄭國之後,“鑄刑鼎”。朝野昭陽將前朝野範編撰的刑書正式鑄於鼎上,公之於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正式出版成文法。
此外,春秋時期,其他壹些諸侯國也頒布了成文法,如楚國的“仆區法”、宋國的“門閥法”等。
各國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遭到奴隸主保守勢力的激烈反對。當時社會上圍繞公布成文法展開了壹場爭論。但是,打破舊的法律傳統,公布成文法,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