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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關系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第壹,從受害人的角度,附屬人是法律上的責任主體。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主體。被聯系人只是被聯系人與被聯系人之間的內在關系,受害人作為第三人無從知曉,也不需要知曉。要求附屬人承擔責任符合民法的外在主義原則。另外,從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來看,已經規定了掛靠經營對外糾紛中,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掛靠人可以控制掛靠車輛,獲取經營利益。機動車運輸經營活動屬於高度危險活動。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理論,開啟某種危險並從某種危險活動中獲取利益的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掛靠者只是從被掛靠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並不局限於管理費或經濟利益,如因接受掛靠而增加市場份額、增加影響力等。第三,關聯方對其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符合* * *有侵權行為理論。我國對道路運輸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道路運輸條例》明確禁止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如果被掛靠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違法的,是對被掛靠人在運輸經營中可能給第三人帶來的危險的放任。兩個過錯結合構成共同侵權,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四,附屬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減少違法行為。如果掛靠方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就會縱容這種違反運輸管理秩序和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它有利於以私法的方式實現公法的目的,維護法制的統壹,註重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經營客運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1]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從事客運經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到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客運經營者應當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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