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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勞動法規定了如何補償解雇。

法律主觀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的防治措施包括:(1)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2)對疑似患者,確診前應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觀察,並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因員工被隔離或確診而將其辭退。用人單位因其他問題違規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相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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