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1)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證據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職工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從定期傷殘月起最高補償3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按照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贍養人生活費:生活費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以死者在殘疾人喪失勞動力前實際無勞動力撫養的人為限制為準。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按患者實際交通費計算,憑證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職工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證支付。(11)精神損害賠償: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補償年限不超過6年,患者遭受障礙的,補償年限不超過3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4條規定,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當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住院費單據為依據。壹般未經醫務部門批準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不予補償,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擅自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補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公安部頒布,2004年5月1日實施)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實施)第五十條醫療事故和醫療費用的賠償,按照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憑據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 1.21實施)第四條醫療費用是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當事人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從上述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來看,醫療費用的賠償應當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準,這壹點非常明確。司法實踐中,醫療費賠償也是按照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