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案外人執行異議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
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請求停止執行執行標的的,申請執行人為被告;
被執行人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應當視為* * *共同被告。第十八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應當根據案外人的主張作出相應的判決。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正當理由或者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停止執行擔保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對象的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繼續執行的充分有效擔保的,應當繼續執行。
二、異議申請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申請。
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法律對執行異議申請書的交存沒有相關規定,執行異議申請書應當附有相關證據等材料。如果執行異議成立,法院將判決撤銷相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