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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臨時臺胞證?

臺灣省居民申請臺胞證,應當接受受理機構的查詢,並提交下列材料:

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規格:33mm×48mm);

提交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張(規格:33mm×48mm);

提交本人有效臺灣省身份證和臺灣省出入境證明。沒有身份證的,提交戶口本或戶口本的成績單。交驗證件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口本(戶口本)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申請事項緊急的,本人應當提交書面說明;

受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父母雙方均為臺灣省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大陸,並已在臺灣省獲得入臺許可的,應提交申請人父母的臺胞證和本人的出生證。

停止在大陸停留的臺灣省居民,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通行證管理辦法》辦理住宿登記後,申領臺胞證。

本人到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下列情況除外:

1年滿60周歲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②16周歲以下,監護人或被監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3因病或其他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證明,代理人應當提交單位的公函。上述監護人、代理人和委托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證件復印件或者留存電子掃描件。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辦理基本手續

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機構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審批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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