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1,輕傷壹級:c)肋骨骨折6根以上。
2.輕傷二級:b)肋骨骨折2根以上。
3、輕傷: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
已知應該是根據肋骨骨折的數量來判斷。如果有2根以上肋骨骨折,可以構成輕傷。否則就是輕傷。
1.委托單位辦理各類案件所涉及的損傷程度的法醫鑒定,應當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首次鑒定為首次鑒定。當事人或者辦案人員對初次鑒定結論有異議,需要補充鑒定的,由原司法鑒定機構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的,由辦案單位委托上壹級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2.除現場服務外,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檢驗,首次法醫檢驗時必須有辦案民警陪同。
3.首診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包括現病史、體檢、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查報告和影像學檢查報告)、影像資料(x光片、MRI片、CT片等)復印件。)等醫療資料必須隨首診帶(以上病歷用A4紙復印並加蓋醫院復印病歷專用章)。
4、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案情復雜需要咨詢的,評估機構應當在咨詢後及時完成。
5.鑒定文書由辦案單位的代理人領取,鑒定資料同時移交。鑒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有關當事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傷害程度、作為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