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受理哪些房屋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37號文的規定,房地產交易糾紛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職工對分配自辦住房給本單位的方案和決定有意見的,與本單位的糾紛不屬於法院管轄。但在住房分配過程中,職工擅自占用待分配房屋,單位訴至法院要求解決的,由民事法院受理。
平等主體之間私有房屋的權屬、財產分析、買賣、租賃、借貸、代管、贈與、抵押等糾紛。侵犯私有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由民事法院受理。
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租賃、借貸、換房、強占房屋等糾紛,屬於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房,由民事法院受理。
單位分配給職工的房子被其他職工強占,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民事法院受理。
因行政劃撥產生的公房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壹方當事人為此向法院直接起訴的,應當告知其向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僅存在權利義務履行爭議的,民事法院應予受理。
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交通、采光等民事權益引起的相關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民事法院應當受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安置、補償、產權調換等問題達成協議並部分履行後,因壹方反悔而產生的糾紛,民事法院應予受理。
因危房改造產生的糾紛,原則上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重建期間就安置補償達成協議,已部分履行,當事人僅就繼續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可以由民事法院受理。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明確的,當事人之間因侵權發生的糾紛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如果當事人不服土地主管部門對侵權行為作出的行政裁定,法院會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土地出讓、轉讓合同糾紛由民事法院受理。
因房地產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代理等其他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由民事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