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離職守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
2.休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未批準且逾期。
3、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上班。
1.什麽情況被認定為曠工?
1,離職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請假的;
2.請假期滿,未經批準,不續假或逾期不退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在安排的工作崗位上工作。
二、曠工的認定標準
1,未按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2.沒有正當理由;
3.未經雇主同意。
4.連續曠工15天或壹年內曠工30天者,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壹年內曠工30天以上者,不予年度獎金。曠工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準而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
三、曠工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曠工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準而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
2.處罰措施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部分省市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的處罰辦法。員工曠工15天,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總結員工不服企業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承認企業提供的沒有員工簽名的考勤記錄,不承認自己曠工,企業很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那麽,企業應該如何處理員工曠工的情況呢?律師認為,企業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