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公正行使國家司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法院主要指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嚴格行使國家檢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包括省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逮捕、調查自偵案件、審查起訴以及在所有公訴案件中作為控方起訴和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司法權,包括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2.法院和上級法院的關系是審判監督,而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3.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關系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有權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提出爭議和抗議。
4.在刑事檢察案件中,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是壹種分工合作、相互監督的關系。
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移送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查後決定起訴。
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監督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和勞改場所;
二是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
三是監督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其監督方式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當庭公訴、糾正有關機關的違法行為和對案件的申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