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訴訟律師,是指代表當事人從事法律訴訟活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或應訴的律師。訴訟律師需要參加法庭審判,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和相應的訴求。非訴業務是相對於“訴訟”而言的。在民事訴訟中,為了解決糾紛,雙方必須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解決;在刑事訴訟和行政案件中,判決由法官直接作出,不經過法院審判。因此,“訴訟”壹詞代表了糾紛雙方的對立矛盾關系;相反,“爭議”壹詞則表示爭議的壹方對另壹方的請求權——權利請求權(包括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訴訟”和“糾紛”都暗含沖突。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由於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人們法制觀念的淡薄,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或久拖不決;另壹方面,大量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不斷出現:壹方面,大量民事糾紛沒有得到及時調解或判決,被延期到下壹個訴訟期;另壹方面,越來越多的罪犯被繩之以法,導致“申訴無門”的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