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程序如下: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材料;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後,法院將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應當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清訴訟費用。
起訴所需材料如下:
1,民事申訴;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並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應當提供其他身份證明;
4.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和其他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並寫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委托他人訴訟的,提交1份有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近親屬提交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其他自然人提交的基層組織出具的推薦信;
6.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7、委托法律工作者參加訴訟的,提交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而法律工作者不得超範圍執業;
8.如果被告是單位,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工商信息。
綜上,壹個案件只能起訴壹次。撤訴後,可以重新申請起訴,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