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因普通民事糾紛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情節輕微,調解書具有壹定的行政參考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據此,公安部門寫的調解書可以免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處罰。雙方書寫的調解書不僅具有相互消除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對相關行為人不予處罰的參考。所以如果沒有辦法達成調解,那麽只能按照行政治安案件追究責任,三人都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具體來說,因為對方是兩個人壹起動手的,處罰可能會更重,可能會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因為這壹方是後來才還手的,所以處罰可能會輕壹些,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因為無論是否達成調解,雙方都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賠償問題,所以建議和對方說清楚情況,讓對方知道調解“利大於弊”。但根據辦案規定,正規的治安調解壹般只進行壹次,要抓住時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