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障礙司法鑒定的標準是什麽?1.精神病學是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知、情感、意誌、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可出現持續的、明顯的異常;2.無法正常學習、工作、生活;3、動作行為很難被壹般人理解,看起來怪怪的,與眾不同;4.在病態心理的控制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行為;5、有不同程度的自控缺陷,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失去判斷,認為自己的心理和行為是正常的,拒絕治療。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範圍包括哪些?1.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行為人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被鑒定為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認定為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具有責任能力:(1)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無精神異常;(2)精神病間歇期,精神癥狀已完全消失。2.刑事審判能力:指刑事被告人參與審判和接受審判的能力。具體而言,是指刑事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訴訟中的地位和自己行為的意義,行使訴訟權利,配合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可分為有受審能力、無受審能力和部分受審能力。部分審判能力是指被告人在壹定的治療措施或其他科學措施下的審判能力。3.服刑能力:是指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受到治安處罰期間被鑒定為患有精神疾病,因嚴重精神活動障礙而無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即無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處罰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可以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失。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種情況: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5.精神損害程度的鑒定:以精神障礙的出現與所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為依據,在評定損害程度時綜合考慮相關因素,而不是片面強調某壹方面的認定結果。6.精神發育遲滯(智障):指智力明顯落後於同齡正常兒童的智力水平(智商低於平均值兩個標準差),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智商低於70分的人,同時伴有適應性缺陷。根據病理和進展的不同,可分為進行性精神發育遲滯和非進行性精神發育遲滯。精神障礙的司法鑒定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醫學問題,還涉及刑事、民事和刑事訴訟,以及與民事訴訟相關的司法判決。法律上對精神障礙的判斷標準和鑒定程序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只有對精神障礙進行科學的司法鑒定,才能為司法部門和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可靠的醫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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