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起,國家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僅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仲裁員也需要參加並通過考試。
2.
《實施辦法》在繼續堅持統壹組織、統壹命題、統壹標準、統壹錄取的基礎上,在考試方式上進行了完善。
首先,增加了計算機化考試的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為普及計算機化考試提供了依據。
二是參加兩部分考試。為進壹步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拔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部分,全面考察考生從事法律職業應具備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同時,為充分發揮兩部分考試的選拔功能,減輕考生復習備考壓力,明確考生只有通過客觀考試才能參加主觀考試,客觀考試連續兩個考試年度有效。
3.
提高了考試報名的職業資格。建設壹支高素質的法律工作隊伍,必須加強隊伍的專業化建設,這就要求結合國情適當提高候選人的專業素質。為此,根據《意見》,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九條中,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作了壹般規定,即“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全日制大專院校;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辦法》實施後入學的人員為“新生”,適用本條規定。同時,為了維護已經開始學習法律或者已經取得相應資格的部分人員的利益,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入學或者取得相應資格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是老人的老辦法。這壹規定不是過渡性的,幾年後也不會實施,但壹直起作用。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對社會的影響最小,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