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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後再離開會有什麽後果?

離開後離開的後果如下:

1.因勞動者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壹定的補償;

2.首先,直接離職是壹種沒有教養的行為,是對公司缺乏禮貌和不尊重。其次,違反勞動法,員工應提前告知原公司,避免給公司造成損失;

3.直接離職可能會帶來很多經濟損失,讓自己很被動。而且如果壹個機構直接離職,可能會對檔案評估員之間的關系產生不利影響。

處理辭職的流程:

1.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需提前壹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按照《離職員工交接程序》、《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財務部門結清貸款後,經交接雙方及部門領導簽字後,即視為交接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進行保險清算,辦理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出勤情況,上報上級領導請示,在薪資結算日發放薪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綜上,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遞交辭職信後立即離職,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而且如果未能移交給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最多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20%的工資。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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