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種觀點認為,通報批評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正式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也沒有規定通報批評的形式。我們認為,通報批評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應該作為行政處罰。理由如下:第壹,通報批評的性質主要不是壹種紀律處分。申斥處罰的意義主要是指出違法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加以改正。而知情批評則是通過實際影響當事人的名譽和聲譽,通過社會影響和社會壓力,達到制裁的效果和目的。在這壹點上,它不同於申斥懲罰。第二,申斥處分申請由行政機關直接向違法當事人本人提出,要求當事人改變政治錯誤。通報批評不是直接向違法當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在壹定程度上或向社會公眾提出。壹般不向本人提出,這與行政處罰的基本方式相違背;第三,申斥處罰壹般是指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壹方。根據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申請訓誡的實際處罰強度是所有行政處罰類型中最小的。通報批評不僅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聲譽,還可能影響行政相對人的經濟利益,其行政處罰的實際效果往往強於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這種做法違背了行政處罰規定的原則。
目前通報批評中規範性文件不多,通報批評中所謂行政處罰的設定呈現出幾個特點:壹是規範性文件少。二是設定較低層級的規範性文件。第三,通報批評的規範性文件數量與文件本身的水平成反比。規範性文件的級別或效力越低,設置通報批評的概率越高。反之,規範性文件的級別或效力越高,設置通報批評的概率越低。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但行政法規的設定率高於法律。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關系大體如此。與行政處罰法確定的處罰種類相比,規範性文件設定通報批評的概率要低得多。這種情況說明立法機關在行政處罰問題上並不看好通報批評。這裏有壹個矛盾。壹方面,我們強調通報批評是壹個行政部門。另壹方面,相關立法機關不“賣賬”,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完全將通報批評排除在行政處罰之外。
(伊春市伊春區法院)
韓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