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非法采礦罪中屬於情節嚴重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開采,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
(三)兩年內因違法采礦受到兩次以上處罰,並實施違法采礦的;
(四)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
2.有下列情形之壹,在非法采礦罪中屬於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數額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對生態環境造成特別嚴重破壞的。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涉嫌非法采礦,其立案標準為:
1.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的行為如下:
(1)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
(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原生和伴生礦產除外);
(五)在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期間擅自采礦的。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礦區的;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綜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罪的量刑標準是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損害價值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或者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損害價值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用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