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擔保合同能否獨立成立。
擔保合同可以約定獨立的效力,相關條款如下:
1.承認獨立擔保合同的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這是認定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理論基礎。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確定也應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為《擔保法》中的權利屬於私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法院不應限制當事人的締約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表現為獨立擔保,即擔保人通過不可撤銷擔保合同的條款放棄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效力是沒有問題的。
2.承認獨立擔保合同的效力符合現行相關法律。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從目前的立法來看,獨立擔保的效力從基礎合同中分離出來,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全盤否定我國獨立擔保的效力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現實需要。雖然最高法院對國內獨立擔保的效力持謹慎態度,但國內涉及獨立擔保的案件較多,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壹致。我國壹些地方實際上已經承認了獨立擔保的效力。
第二,保證合同的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種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壹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與其他合同的成立壹樣,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附擔保合同債權的設立或發生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調整。
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生效。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無效,不影響已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此外,擔保合同有其自身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原因,擔保是否成立、無效或消滅並不影響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
三、擔保合同的含義和性質
就其含義而言,擔保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訂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來看,它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來看,擔保合同從屬於合同。保證合同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證主債務合同的實現。可見,如果沒有主債務合同,就不需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保證合同必須建立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基礎上,而且必須始終* * *。綜上所述,保證合同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雖然從屬於主合同,但可以規定獨立的條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壹條* *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出現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2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