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法律法規有:《工傷保險條例》等。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壹種定性的行政確認。為認定侵權主體在工作或視同工作期間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行為的定性過程。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壹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
二、工傷的種類
根據2004年6月5438+10月1我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壹般包括工傷和職業病,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時必須是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意外傷害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具體是指工作前或工作後的壹段時間,如9:00-12的工作時間然後14-18結束壹天的工作,但員工提前8: 30上班或下班後完成收尾工作至18: 30等。,可以認為是“工作時間前後”其目的必須是從事準備或收尾工作,如準備啟動機器,或關閉機器後清理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和工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可用,而且必須是在執行工作。這裏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暴力、事故等”造成的。從單位或者外界。比如有人在員工履行職責時故意報復員工,直接攻擊員工,導致員工受傷、殘疾或死亡。
(4)患有職業病的。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負傷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非工作期間”包括因工作原因出差、因工作原因臨時出差等。同時,事故發生時必須是在執行工作職責,即事故發生時因工作外出、受傷或失蹤。
(六)上班途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從住所到工作區域的必要時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於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還應加上違法駕駛的問題。壹般這類問題多因駕駛兩輪摩托車引起,違章駕駛(無證駕駛中)者不能視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律規定。由於工傷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調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和工傷事故賠償的標準和條件。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如果不涉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的工傷事故,壹般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具體標準根據工傷認定結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