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事業單位職工
企事業單位職工是養老金的主要領取者。這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的職工只要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累計繳費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社會群體的成員
社會組織,如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其成員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條件的,也可領取養老金。這些社會組織雖然不是直接的生產經營單位,但其成員也有就業和收入,因此也需要參加養老保險來保障退休生活。
三、民辦非企業職工
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養老院等。,也屬於領取養老金的範疇。這些單位的職工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壹樣,需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四、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的幫工,只要依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繳費年限要求的,也可以領取養老金。這體現了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廣泛覆蓋,旨在保障各類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益。
總而言之:
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單位主要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這些單位的職工或成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要求,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作為養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16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6條規定: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實際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同時,進壹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職工參保繳費,並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