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是指國家所有的土地。
在我國,國有土地包括:(1)城鎮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灘塗和其他土地;(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6)因國家遷移、自然災害等原因,被組織土地上的農民集體遷移後,原屬被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根據1982憲法第十條規定,1982以後建設的城鎮土地,原屬農民所有的,壹般應當辦理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手續後,方可轉為國家所有。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特定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壹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壹部分由國家通過征收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實現。因為中國的法律禁止買賣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壹般不能轉讓。因此,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置權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的劃撥、轉讓或者確認、收回,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壹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部分處置權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地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在法律概念上有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應給予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完整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和抵押。與壹般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它是“有償”和“有期限”的,是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的壹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壹種措施。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組織,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能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遷移、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有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