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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換原告嗎?

法官不能改變原告的主張,除非原告自願改變。但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向法院說明的義務。法院的重要工作原則之壹是“不告不理”,包含兩層意思。壹是原告不起訴法院不能主動提起訴訟,二是法院不能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進行判決。

當然,有時候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在法院受理範圍內,法官會提示原告進行變更。原告拒絕變更的,可以駁回起訴。還有壹種情況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規範,法院會用規範的方式表述,但這不屬於變更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後法官會通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嗎?

是否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的訴訟權利,法官不會以職權告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

庭審開始後,壹般情況下,法官會要求原告確認其訴訟請求,可以詢問其訴訟請求是否發生了變化,但不會通過通知的方式讓原告改變訴訟請求。

法官在訴訟中的解釋權。

因為隨著訴訟進程的發展,發現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官認定的事實不符。比如扣押汽車的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歸還汽車,但法官審理後,原告不可能繼續主張歸還汽車。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通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

如果原告不改變,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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