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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退休和再就業的規定

退休和返聘人員應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所以雙方的約定優先。雙方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如不能達成壹致,可以按照協議的相關規定或行業習慣處理。如果還不確定的話,勞動關系的法律約束力不如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退休職工因工受傷,原則上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些地方認為這是工傷。退休和返聘員工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完全是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壹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要求經濟補償。

壹、退休條件:

1,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連續工齡10年以上;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退休手續:

1.申請人申報退休應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及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單位申報,存在企業的向企業申報,失業人員向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社團部門申報;

4.資格審核通過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由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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